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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知情权不容被侵犯

日期:2019-08-22 点击次数:19900 来源:郑州日报

甲某是S区某办事处副主任,甲某在其辖区某村拆迁补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公开拆迁补偿相关事项,该村村民乙某多次找到甲某要求查看其拆迁补偿的相关资料,均遭到甲某拒绝,乙某就此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那么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党员。除了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外,还存在学校校务公开、医院医务公开等事务公开制度,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规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政务,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情节较重,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甲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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