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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免费养车 处分绝不留情

日期:2019-07-11 点击次数:14352 来源:郑州日报

甲某为S区某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甲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长期在辖区内某汽修厂维护、保养、清洗个人车辆,从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无偿、象征性的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要区分第一款规定行为与贪污行为的界限。上述行为中,党员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而贪污行为的行为人占有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

这里的象征性地支付钱款,主要是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付款的行为。如果同等同类物品在当时当地市场上的零售价高低不一,则以国家定价或者比较适中的价格为准。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应付钱款减去已付钱款,即为违规占有的数额。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做修改。

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无偿接受他人劳务服务,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违反了廉洁纪律。经S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甲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赔其违纪所得。

本报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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