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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名贵烟酒不属正常往来

日期:2019-07-04 点击次数:14209 来源:郑州日报

甲某为S区某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乙某和甲某是邻居关系,乙某在甲某所管辖的辖区内开了一家商店。乙某逢年过节都要到甲某家中看望甲某,并送上名贵烟酒等礼品,但并未请求甲某办理具体的事情,每次甲某都将乙某赠送礼品收下。那么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受礼品礼金,有人认为无伤大雅,其实也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违规收礼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收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本条第一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财物”,主要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2018年修订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将第二款中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修改为“财物”。

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收受他人高价礼品,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违反了廉洁纪律,经S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本报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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