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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日期:2019-05-17 点击次数:13434 来源:郑州日报

BH村的安置小区邻接城市公园、商业综合体及交通主干道。2018年年初,H村委会拟对其管理的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街进行招商,消息一经发布,前来商谈的商户络绎不绝。商人毕某通过正常渠道未能租到商铺,便向其老同学、时任辖区办事处主任的单某寻求帮助。通过单某打招呼,毕某以低于市场价承租到商铺。2019年年初,B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对于单某的举报。那么,对于单某的做法,应给予何种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吸收了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七条的内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行为。

近年来,农村集体资产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盘活用好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变相提出要求,是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不但影响农村集体资产的正常经营活动,给集体资产造成损失,也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既是严管更是厚爱。

单某碍于人情,干预和插手集体资源的租赁事项,违反了工作纪律。B区纪委对单某的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后,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情节,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单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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