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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

日期:2019-05-17 点击次数:15558 来源:郑州日报

马某是S区某局党员领导干部。近日,马某的亲戚王某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马某受王某的家人请托,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多次托人找到案件的相关经办人打听案情,希望对王某从轻处理。针对马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吸收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三)项“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的内容;2018年修订在第一款增加“打听案情”。

马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向有关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影响了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违反了工作纪律。鉴于马某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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