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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也须 遵守党规党纪

日期:2019-05-09 点击次数:13725 来源:郑州日报

周某,G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20184月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2018924日(中秋节),周某在开展节日市场巡查中,收受某超市店长赵某给予的该超市购物卡1张,价值500元。对于周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根据党的纪律追究其责任。但是,考虑到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宜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理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

根据党章第七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备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周某在履行市场巡查职责中,收受巡查对象给予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价值500元购物卡,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鉴于周某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主动将其收受的购物卡上交组织,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决定延长周某预备期半年,对其继续考察和教育,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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