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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将每年考核省级政府质量工作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

日期:2013-06-07 点击次数:15480 来源:人民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6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据了解,这是国务院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质量的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办法规定,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同时,该地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提出,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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